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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和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决策部署,加快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产业园”)建设,鼓励广州企业到广梅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广州—梅州对口帮扶总体工作方案》(穗帮扶办〔2014〕2号)和《关于规范广州市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穗帮扶办〔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州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设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所指广州企业到广梅产业园投资是指广州企业在广梅产业园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并在广梅产业园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含园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每年安排 1.5 亿元对口帮扶梅州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梅州穗梅投资基金贴息,贴息后剩余资金由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指挥部按照《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穗财建〔2014〕175号)的规定和程序统筹安排使用,可用于支持广州企业在广梅产业园的投资项目建设及设立企业的运营,主要用于:
(一)2015-2017年,对广州企业在广梅产业园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其在广梅产业园控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申报补助时间为项目竣工投产当年或下一年。
(二)2015-2017年,对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园区企业,以2014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超过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物流开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广梅产业园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广梅产业园管委会审核后,报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指挥部审定并拨付补助或补贴资金。
第五条 发挥梅州穗梅投资基金的作用,采用股权投资、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广梅产业园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广州对口帮扶梅州专项资金按投入项目的资金额对梅州穗梅投资基金投入项目给予固定收益贴息。
第六条 到广梅产业园投资的国有企业,若其在广梅产业园的投资项目产生了经营亏损,经广州市或广州市有关区国资部门核定后,可不纳入企业考核范围。
第七条 生产基地从广州市迁往广梅产业园的广州企业,其原有在广州市的厂房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并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实施改造,享受广州市城市更新改造优惠政策。
第八条 广州企业因发展需要落户“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等梅州市8个县(市、区)产业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