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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

2019-07-04 17:2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园区提质增效,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壮大规模

1.增资奖励。对已在我区设立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每1000万美元或每1亿元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生活配套、贷款贴息、高管补贴等。上述奖励在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以后予以兑现。

2.扩产奖励。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生产规模提升的,按照对我区可支配财力贡献的增量部分50%给于奖励。

3.支持原址扩建。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私超出容和率1.0部分按规定免收地价。

4.减轻负担。经管委会同意,对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后返"。对使用我区集中供热的重大项目用户实行按比例合理补贴。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及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5.小升规奖励。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另外一次性给予董事长或总经理10万元奖励。

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6.鼓励规上企业上台阶。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7.支持规上企业快速成长。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达50%、100%、200%、300%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一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8.鼓励总部发展。支持现有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对港区年度可支配财政贡献达50万元以上,按其对我区可支配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

9.高企培育奖励。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资助。对企业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时完成网上申请并成功提交纸质中请材料后,给予中报费用补贴10万元。对首次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2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奖励10万元。

10.高企落户奖励。对从市外整体搬迁落户至我区的高企,最高给予100万元落地奖励。

11.研发费补助。在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获得省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按照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支持。

12.军民融合创新。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10%的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对军工企业项目落户我区的,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3.对企业技改进行奖励。对在我区备案且技改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数额按照企业对区级可支配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50%核定。

14·对购置生产性设备项目进行奖励。额度根据企业年度设备投资占全区企业年度设备投资总额比例确定,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鼓励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国内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应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按标准核算贴息额。贴息分档如下:

(1)总投资额为5一10亿元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贴息1年。

(2)总投资额为10一20亿元之间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贴息2年。

(3)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贴息3年。

16.对企业开展安全技术和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行补贴。根据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安全设施升级改造投入,当年未发生亡人等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投入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按照区管委会要求对动火、检维修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引进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的,首年按合同金额的100%补贴,其他年度补贴50%;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和二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17.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优势。对中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资助5千元,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奖励1万元;对于申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和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千元,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奖励1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对每年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一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辅导企业通过贯标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补贴。

18.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对被认定“中国

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推广专项经费补助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的企业,由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进行配套资助。

19.支持企业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按其年度新增设计设备和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获得红点奖、IF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的企业,单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采购符合我区工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按采购金额的10%给予年度内最高100万元补助。

20.鼓励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并有效运行,积极参与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21.支持节能项目。对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按照节能量和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计算方法:扶持金额=总扶持金额×(0.5×项目投资额/全区中报项目总投资额+0.5×项目节能量/全区申报项目总节能量)。

对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改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按4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提升供热效率年度实现3000吨标煤以上节能量的集中供热项目,按500元/吨标煤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2.对首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的企业,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换证工作按上述标准50%额度执行。

23.对获得国家、省奖励支持的节能示范项目、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按奖励金额10%比例配套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0%比例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国家、省和市要求地方给予配套的节能项目按通知要求执行。

六、支持园区创新载体和服务能力建设

24.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科技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5.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平台,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平台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大支持。

26.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引进、具有一定资质和影响的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场地租金、土地使用等方面实施优惠。

对入驻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给予三年租金减免政策,首年全免,次年按50%和第三年按20%减免租金。

每年根据孵化器运营绩效(孵化企业的质量)给予最高200万的奖励。

27.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转化实施科学研究成果。对于区内转化专利技术5件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高校、科院院所和社会专利技术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区内转化的,按照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扶持,单个机构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8.鼓励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对年度辅导5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每多辅导1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企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29.支持园区内企业配套。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0.对服务于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在本区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31.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的制度和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活动,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一对一"的专门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与企业家沟通联络机制,跟踪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优化行政服务大厅服务。加大涉企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七、其他。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9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不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措施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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