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条件
产业导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引进电子设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食品制造、能源等主导产业;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精密与技术装备制造、毛织服装、珠宝首饰等主导产业;陆丰市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珠宝加工、电器机械、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汕尾市红草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地)重点引进高端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陆河县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集聚地)重点引进新能源汽车制造、建筑装饰、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
节能环保: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环保建设“三同时”措施,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投资规模:落户园区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类项目或国家鼓励发展类项目也不能少于3000万元,重点引进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项目,优先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投资强度: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各个具体园区要按照本园区的实际情况, 对各个主导产业投资强度进行细分。
土地产出率:落户园区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或年创税额不低于20万元/亩。
节约集约用地:园区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占地之外的工业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建设期限:项目用地须在政府交付土地使用后,六个月内动工,建设期限一般在2年内完工。重大项目因非主观原因未按期竣工的,经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应提前30日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履约金制度:为保证项目按期开工和投产,入园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之外,要实行履约金制度,按项目用地规模5000元/亩缴纳履约金,对未按期开工和投产的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视其违约程度给予处罚。
二、土地供应
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实行差别化政策,强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对粤东西北地区建设用地规模予以倾斜。
汕尾市用地容积率只设低限,不设上限;商务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4.0,工业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物流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工业用地出让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汕尾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程序确定。(市区、红海湾开发区基准地价为252元平方米,海丰县、陆丰市、华侨管理区基准地价为168元平方米,陆河县基准地价为120元平方米)。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尤其是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力特大的项目,还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市、县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等情况确定。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三、税费优惠:
对国家、省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3年内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另由当地受益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
重点园区工业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继续增资扩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形成企业增值税超过上年部分,其本级留成部分3年内继续按50%予以补贴。
对新办的生产性项目,年税收上缴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在投产3年内,每年按当年上缴本级财政税收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作为创新发展资金。
对入园企业减免本级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5年。
四、外资奖补:
(一)对利用外资实行财政奖励
奖励外资新项目。2017—2022年,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5000万美元条件但在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外资增资扩产。2017—2022年,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未达到省财政奖励设置的超过3000万美元条件但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世界500强以及IAB、NEW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汕尾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BA(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W(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用地实行优惠支持
对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给予补贴。外商投资举办众创空间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不同认定,分别给予100元/㎡、50元/㎡、25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的设立。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组建并获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省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此之外,省财政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符合省奖励条件的项目我市不再给与重复奖励。
五、产业共建
2016年,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大力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并制定出台了产业共建配套政策。珠三角地区企业来汕尾投资,除了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享受产业共建相关配套政策。珠三角地区是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6个地级市。
(一)贷款贴息:
珠三角产业转出市制定财政引导政策推动本地产业梯度转移,对转出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共建的产业园区(1+4)入园企业,对企业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50%,单个项目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非企业类(公共设施)项目,最高给予30%的贴息。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产业项目可以享受深圳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深圳市各对口帮扶汕尾的县(市、区)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深圳市区级产业扶持政策。
(二)“三旧”改造:珠三角产业转出市支持转移企业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利用原有权属厂房用地改造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三旧”改造项目有关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申请减免;为承担“三旧”改造项目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三)财政奖补:
一是普惠性奖补: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奖补对象: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奖补标准: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1)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2)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二是叠加性奖补:对符合规定的2013年实施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政策以来的转移企业或项目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