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4-01-31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和《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新型建材、五金刀剪、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轻工纺织、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激光增材等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及招商引资相关的行业协会、机构和企业。

  第三条  项目动工奖励。对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在正式签约后半年内动工建设并承诺按期完工的,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超2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

  第四条  项目竣工奖励。对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内竣工投产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商务局)

  第五条  项目达产奖励。对正式投产后年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二、三个会计年度内,按照企业年主营收入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一定比例的奖励,三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主营收入的1%、0.5%、0.5%奖励;年主营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主营收入的1%、0.8%、0.5%奖励。(市商务局)

  第六条  企业增长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工业企业,次年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条进行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升规”工业企业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要素补贴支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1元/立方米、0.01元/千瓦时和0.01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第十条  厂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一定规模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不同幅度的厂房租金减免;我市重点发展行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厂房租金可实行一事一议。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高管人才奖励。对当年度主营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等,奖励高管、高层次及专业技术等人才,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招商中介服务。发挥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招商优势,引导优质企业落户我市。

  (一)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项目的,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亿元(含)以内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

  (二)成功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等榜单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引荐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三)鼓励重点行业协会、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与我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协议内容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协商与市人民政府或辖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奖励扶持方案。(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奖励和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其他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申报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机构向落户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落户企业是指本办法施行后从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的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除第三条、第四条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

  (四)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

  (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六)本办法支持的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应当依法严格遵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得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范围,由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的产业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21〕60号)同时废止。

  之前我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执行。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4〕1号


附件:
 一图解读《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pdf
《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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