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投资便利措施

2024-04-23 00:00

一、土地及财政扶持政策  

(一)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投资鼓励发展类项目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额50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亿元以上,对产业具有重大带动的工业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处理。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骨干企业(不含在土地出让时已按一事一议处理的企业),自当年起连续3年按其环比新增税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自身发展。对新建工业项目投产后晋级市骨干企业的,从晋级年度起连续5年内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安排给企业用于自身发展;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年创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70%安排给企业用于自身发展,后3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用于自身发展。《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  

(二)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要给予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号)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矿仓储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以及有偿使用的新闻出版、科教、文体娱乐、公共设施、医卫慈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制度。《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制度的通知》(湛国土资(地产)〔2015〕134号)  

  

二、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创业平台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或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国家、省设定的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收入;免收企业各类仪器(仪表、衡器)及特种设备等检验费、消防设施检测费。2016年10月1日起,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六)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六)详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号)  

  

三、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对注册地在湛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补助5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分三个阶段补助1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10万元。《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号)、《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湛金〔2017〕10号)  

  

四、专项扶持资金  

(一)工业企业发展与技改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与技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对纳入国家和升级重点扶持的特色产业镇、特色产业集团项目,给予奖励。《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的意见》(湛发〔2016〕11号)  

(二)湛江保税物流中心扶持政策。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用于促进物流中心的运营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入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湛江市区以“前店后仓”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其所租店面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物流中心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商品年度销售额50%以上的,按店面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进驻物流中心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17〕2号)  

(三)集装箱运输业奖励政策。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套安排3000万元,用于促进湛江港集装箱业务发展。对进驻湛江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50万元。对船公司新增开1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内贸集装箱干线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100万元。《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奖励促进湛江港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96号)  

(四)海洋渔业扶持政策。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符合国家和省捕捞渔船“双控”政策,2015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海渔函〔2016〕396号)  

  

五、产业共建政策  

2016年,广东省委、省政府要求大力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并制定出台了产业共建配套政策。珠三角地区企业来湛江投资,享受产业共建相关配套政策。  

(一)用好“三旧”改造政策  

支持转移企业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利用原有权属厂房用地改造用于建设总部经济、科技研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奖补  

享受奖补政策的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  

一是普惠性奖补。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二是叠加性奖补。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  

  

六、投资便利措施  

(一)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获得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批准纳入“投资审批绿色通道”,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办理项目用地、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批准手续,施工现场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等措施条件,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含代建项目),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我市各融资平台单位兴建的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补办出让或者招拍挂形式获得)的民用建筑项目。《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手续(试行)的通知》(湛建管〔2017〕86号)  

(二)外商投资备案制。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对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审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备案系统,可在线填报和提交设立及变更信息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机构)进行在线审核备案。  

(三)湛江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  

湛江海关  

1.通关一体化改革,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交单、纳税、查验地点和方式通关;  

2.通关无纸化改革,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审核、验放;  

3.智能化线上通关改革;  

4.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  

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全面实施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  

2.全面实施报检无纸化;  

3.实施全省签证一体化;  

4.空港旅检现场深化关检“三互”查验模式;  

5.简化原产地申请人备案手续,取消原产地证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原产地签证清单管理制度。  

湛江海事局  

1.大幅压缩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2.迅速落实简政放权相关措施;  

3.全面启动联合登临检查机制。  

湛江边防检查站  

1.中国公民出境免填登记卡;  

2.发放“登陆指南”,为入境船舶船员登陆提供便利;  

3.实行“提前加开通道”制度,设立“紧急救助通道”,为通关旅客提供便利;  

4.实行《登轮证》、《搭靠外轮许可证》预约办理制度;  

5.放宽船员家属及作业人员登外国籍或港澳籍船舶限制,方便船员家属会亲和作业人员工作。  

(四)湛江市公安消防局  

全面推行“容漏”、“容错”制度,落实先行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度,提高消防行政许可通过率。对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分项目、分阶段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五)人才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分别给予租赁人才公寓及申请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对其子女入学给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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