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江府〔2020〕29号),鼓励引进新投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和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 鼓励引进新投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
一、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的项目。
(三)企业所投资的为先进制造业项目[指符合广东省培育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简称“双十”产业集群)行动计划支持范围的制造业项目]。
(四)自项目签订投资合同(增资扩产项目从取得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证)之日起,承诺3年内(含第3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建设、设备购买投入,以实际发票和行政性收据为准)累计达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企业出具承诺书。
二、奖励内容
当项目符合条件时,可提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再投资等。
三、奖励执行
(一)申报及兑付时间。
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奖励申报,6月30日前完成资金兑付。
(二)申报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交书面盖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扫描材料一份。
2.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送江门市商务局。
3.江门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核实,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再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市(区),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兑付工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申报声明书。
3.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至2022年期间)。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
6.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厂房建设、购买设备支出)相关支付凭证(发票、行政性收据)复印件(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之后)。
四、相关说明
(一)关于未达承诺的资金退回。
申请奖励的企业若未达到承诺条件,企业应自动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如经沟通,企业不退回的,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回奖励资金后按原渠道退回各地财政。
(二)关于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本部分的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第二部分 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一、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并开工建设。
(三)企业所投资的项目为制造业、工业地产、能源、科创平台(孵化器)、物流、文旅类项目,含产业配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一)2020年1月至6月引进的项目。
按项目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
2.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二)2020年7月至12月引进的项目。
按项目在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
2.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时间、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及兑付时间。
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奖励申报,6月30日前完成资金兑付。
(二)申报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交书面盖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扫描材料一份。
2.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送江门市商务局。
3.江门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在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再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市(区),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兑付工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三)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表。
2.申报声明书。
3.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厂房建设、购买设备支出)相关支付凭证(发票、行政性收据)复印件(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之后)。
6.动工材料(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现场施工图片等)。
四、关于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本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 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增加部分由各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全市范围内其他同类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择一申报,不重复享受。
三、江门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奖励企业所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跟踪,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已领取奖励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录。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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